中華職棒從1990年的職棒元年迄今,依照官方統計數據已經累積超過2800萬人進場(不加
上台灣大聯盟的觀眾),在台灣有過進場看職棒經驗的人絕非少數,但是,當我們進場看
球時,有多少人注意到手上持的門票上面的「觀看球賽注意事項」,存在諸多看似不合時
宜的定型化契約條款?
首先,第6條規定「為顧及觀眾安全及球場秩序,請儘量勿帶未滿12歲之兒童,如帶兒童
時,成人應全程陪同並妥善照顧,避免意外發生」規定,在訂定的用意上應該是出於為企
業經營者排除風險的單方條款,但是這跟現在職棒球賽,不管是球團常常有針對幼童的主
題活動,轉播單位的畫面擷取也都會特別帶到幼童觀賽的可愛畫面,現今職棒所想要製造
的是非常強調全家大小偕同到球場觀賽的氛圍,而有跟規定之間矛盾、大相逕庭之處,而
這樣的規定也可能會讓在未滿12歲的兒童在球場發生事故時,尋求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時
,遭受到困難;與其這樣,倒不如僅保留後段全程陪同的規定,並且告知目前大多數球場
都已經有提供兒童遊戲室,也將這點更進一步地去要求各賽事主場球隊,應該要有兒童托
育設施(目前多數常用主場已經有兒童遊戲室),才是更貼合職棒發展的規定。
其次,在攝影方面,第10條規定「為維護職棒選手之肖像權利,非經聯盟書面允許,觀眾
不得攜帶攝影機具進入球場,且各式相機之使用不得搭配望遠鏡頭(300mm及以上)或特
殊效果鏡頭於球場內使用」,很直接大家都可以發現的問題就是,所謂的攝影機具在「觀
看球賽注意事項」制定時,是由於當時具備攝錄影功能手機尚未普及、所以只想到攝錄影
機?還是也包含手機?如果也包含手機在內,那這條規定本身讓聯盟潛在擁有排除任何存
在攝錄影功能的手機出現在球場內的權利─當然這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上對於定型化契約的
規範,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;與其這樣包山包海的規定,不如保留像是後段針對特定裝
備的限制,並且加強告知在場內攝錄影所得的照片、影片,使用上應該注意的限制,會比
較符合現實。
再來看看第11條「票券持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對外散佈任何賽前、比賽過程及
賽後之相關訊息,所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文字敘述、錄像、攝影、錄音等永久或暫時之重
製品或其他與比賽相關訊息」的規定,更是完全限制了票券持有者去分享自己在觀看比賽
所見、所聞的機會,這也牴觸了現今大家看球就會在臉書、IG拍照、打卡分享等習以為常
的行為,以及將像筆者這樣,會將比賽內容透過文字或影音敘述評論,來吸引更多人注意
跟觀看運動賽事的觀眾視為敵對,當然這樣的定型化約款是否在法律上具備其合理性、又
或是職棒聯盟會否真的據以請求是另外一件事情,但職棒聯盟這樣明顯在著作權法上撈過
界、也無益於推廣職棒的規定,如果能夠有意識到當中不友善的成分,主動釋出善意修改
,會是更為進步還有貼近消費者的做法。
在過往的消費場域中,企業經營者總是習慣站在高壓、管制的立場,去在定型化契約上去
盡可能限制消費者許多行為權利,但除了定型化契約條款,不管在民法上或消費者保護法
上,都會受到實質內容是否有違公平的審查外,考慮到職業運動是個特別重視消費者體驗
、互動以及分享的消費領域,寫一套、做一套,不僅會讓那些偶爾去翻閱到「觀看球賽注
意事項」的消費者感到敵意外,企業經營者在實踐的過程當中,諸多與自身規定矛盾的行
為,也會導致未來真的進入法律論戰時,那些限制、涵蓋過廣的條款反而有可能被認為一
部無效,與其如此,倒不如正面迎戰改變,提前在這些規定真的遇到問題前去修正,也塑
造職棒聯盟重視消費權益的形象。
https://www.sportsv.net/articles/60420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Baseball/M.1552012053.A.24D.html
- Aug 28 Wed 2019 10:25
[專欄] 台灣職棒:不合時宜的門票須知? - 看板Baseball - 批踢踢實業坊https://www.ptt.cc
close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